《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》政策解读
一、政策背景
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“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”,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“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”,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“推行长期护理保险”。2025年7月,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》正式印发。辽宁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,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省委深改委2026年度重点推进改革事项。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《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。
二、主要考虑
(一)落实国家建制要求。以国家统一的基准费率制度为基础,规范全省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,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,统一全省基本政策,推进制度规范可持续运行。
(二)因地制宜推进改革。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、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,从市级统筹起步,采取“先职工、后居民”的方式,分步分批推进改革。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。
(三)健全管理服务体系。强化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,规范定点机构协议管理,加强信息平台建设。规范培育护理服务市场,加快照护人才队伍建设,助力银发经济发展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实施方案》主要包括5个方面、23项政策措施。
一是构建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,主要包括参保对象、制度模式、统筹层次、实施步骤4项内容。
二是建立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,明确单位职工、退休人员、未就业人员、灵活就业人员、困难人群和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筹资标准。
三是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,主要包括保障对象、待遇标准、服务方式、支付范围、激励约束机制、政策衔接6项内容。
四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,明确基金管理、支付管理、经办管理、基金监管4项政策措施。
五是培育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,明确失能等级评估、长期护理服务、专业人才培养3项政策措施。
文件解读单位:辽宁省医疗保障局
文件解读人:张淼
解读人办公电话:024—23447085